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秦皇岛市昌联光伏电子有限公司与宁波林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1民初1419号
案件名称秦皇岛市昌联光伏电子有限公司与宁波林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秦皇岛市昌联光伏电子有限公司;宁波林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冀01民初1419号原告:秦皇岛市昌联光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湖路3号。

法定代表人:何小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琳琳,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宁波林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临山镇临浦村。

法定代表人:孙益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猛,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3399号。

法定代表人:苗连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捷,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军广,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皇岛市昌联光伏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联光伏公司)与被告宁波林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源光电公司)、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利能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秦皇岛市昌联光伏电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琳琳、被告宁波林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佘猛、被告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捷、乔军广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皇岛市昌联光伏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宁波林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英利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被控侵权产品3.判令被告宁波林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4.判令被告宁波林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维权支出人民币10万元。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秦皇岛市昌联光伏电子有限公司是ZL20152009××××.7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

原告秦皇岛市昌联光伏电子有限公司经过长期、艰苦的研究、探索与尝试,研发了能提高电池片输出功率的热镀焊带,该焊带与现有热镀焊带相比使得使用其的电池片的输出功率可提高约0.5%,大大提升电池片的市场竞争力,广受电池片客户的处评。

为了保护研发创新,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新型专利申请“一种能提高电池片输出功率的热镀焊带”,并于2015年5月2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52009××××.7(以下简称“原告专利”),该专利的权利要求I如下:1.一种能提高电池片输出功率的热镀焊带,包括铜基和设置在铜基表面的涂层,其特征在于,在焊带的至少两个相对表面的涂层厚度交替设置。

形成交叉设置的薄涂层段(6)和厚涂层段(5)且两相对表面厚涂层段(5)与薄涂层段(6)相对设置。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涉案专利技术主要针对采用现有技术太阳能电池片焊带使得电池组件输出功率无法达到更佳匹配,而通过在焊带的至少两个相对表面的涂层厚度交替设置,形成交叉设置的薄涂层和厚涂层段,且两相对表面中厚涂层段与薄涂层段相对设置,从而堤高电池片输出功率。

二、被告宁波林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分段式反光焊带产品落入了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使用宁波林源光电科技有段公司销售的分段式反光焊带产品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2017年初,原告发现被告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维系多年的重要客户,对原告焊带产品的采购量大幅下降,随即发现英利能源公司在使用的部分分段式反光焊带系从宁波林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的。

原告对该分段式反光焊带(以下简称“侵权焊带”)进行分析,发现其不仅与原告的热镀焊带结构完全相同,还与原告专利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已经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但是两被告均没有获得原告的授权许可。

不仅如此,林源光电公司还在其网站公开许诺销售侵权焊带,并且在2017年、2018年两届上海SNEC光伏展展会上公开展出侵权焊带。

其中2017年的参展展出情况,林源光电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公开发布。

2018年5月28日,原告委托秦皇岛市第一公证处前往第十二届(2018)国际太阳能光伏与智慧能源(上海)展览会暨论坛活动,并在林源光电公司的展位上取得林源光电公司公开展出的侵权焊带证据,并将现场获取的侵权焊带封存。

2018年7月19日,原告在对英利能源公司进行产品质量回访的过程中,发现英利能源公司还在继续购买并使用林源光电公司的侵权焊带,并且购置数量巨大。

原告在英利能源获取了部分在使用的侵权焊带,并做了检测分析,发现林源光电公司现在销售的侵权焊带仍然与原告的焊带产品特征完全一致,与原告的专利技术方案完全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林源光电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未经原告许可生产使用原告专利的侵权产品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其在公开展示并市场上广泛销售侵权焊带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原告的市场推广,已经给原告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英利能源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侵权产品的行为也已经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宁波林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林源光电公司的产品(分段式反光焊带)落入原告的专利权范围,被告产品与原告专利明显不同。

对原告主张林源光电公司的产品落入原告的专利权范围的证据十录像资料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

对原告证据十一的合法性、真实性不认可。

二、林源光电公司的产品(分段式反光焊带)与原告的专利技术明显不同,林源光电公司的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

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产品目前使用的技术实为业内公知,一般使用人仅关注基础使用效果不关注技术结构本身,且使用人无法律上义务考察林源公司产品是否具有专利权。

二、英利能源公司使用林源光电公司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因此对原告的要求停止使用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不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未提交实物证据;

2.原告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十录像资料,未对侵权产品与实用新型专利权技术方案进行比对,录像中原告代理人柴琳琳确定林源光电公司产品卷轴上有2510-MB标记;

3.原告证明被告林源光电公司产品侵权的证据十一《林源焊带与昌联焊带剖面结构对比检测说明》,由原告秦皇岛市昌联光伏电子有限公司作出。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林源光电公司的产品分段式反光焊带是否侵犯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被告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使用被告林源光电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是否应承担停止使用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权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

庭审中原告秦皇岛市昌联光伏电子有限公司根据其作出的《林源焊带与昌联焊带剖面结构对比检测说明》,将该书证中第3页的“林源焊带”显微镜的剖面与主张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进行了比对。

原告证据十中提到林源产品卷轴上有2510-MB的标识,该书证没有对“林源焊带”的产品特征进行举证,根据该书证本院无法确定原告所检测的“林源焊带”为被告林源光电公司的产品分段式反光焊带。

原告秦皇岛市昌联光伏电子有限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林源光电公司的产品分段式反光焊带侵犯了其实用新型专利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秦皇岛市昌联光伏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原告秦皇岛市昌联光伏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