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304号原告:义乌市智慧星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秋实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曹小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佳楠,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爱磊儿童玩具厂,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经营者:谭爱磊,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原告义乌市智慧星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平乡县爱磊儿童玩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义乌市智慧星玩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智慧星玩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智慧星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义乌市智慧星玩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