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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怡诺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民初93号
案件名称93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怡诺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怡诺超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民初93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怡诺超市店,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街道香溢花园1幢103、104号。

经营者:陈大波,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怡诺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为306.5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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