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614号原告:常州贝拉贝罗家居装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陆庄镇。
法定代表人:高仓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江苏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尚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西大道6号5#楼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高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福建群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永,福建群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贝拉贝罗家居装饰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尚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常州贝拉贝罗家居装饰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常州贝拉贝罗家居装饰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贝拉贝罗家居装饰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4元,减半收取计1347元,由原告常州贝拉贝罗家居装饰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