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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盛唐广场通信营业厅、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民终53号
案件名称桐城市盛唐广场通信营业厅、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桐城市盛唐广场通信营业厅;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民终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桐城市盛唐广场通信营业厅,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区龙眠路。

经营者:何安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卢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桐城市盛唐广场通信营业厅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申请撤回对桐城市盛唐广场通信营业厅的起诉。

桐城市盛唐广场通信营业厅亦同意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桐城市盛唐广场通信营业厅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桐城市盛唐广场通信营业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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