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5民初5637号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范岗居委会余屋**。
经营者:戴先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秉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梦蝶,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银桥市场汪从发杂品经营部,,经营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应天大街**银桥国际生活广场负**无锡曙光电线电缆店铺经营者:汪从发。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诉被告南京银桥市场汪从发杂品经营部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2021年4月12日,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