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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派雪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604民初18371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派雪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派雪厨卫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604民初18371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派雪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5。

法定代表人:叶舟。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派雪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陈睿珊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137521号、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包括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标识的燃气灶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30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系一家从事家居产品制造业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原告持有第1137521、4378572号“”注册商标,其中第1137521号商标于1997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现处于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厨房炉灶、煤气灶、电器炊具等,第4378572号商标于2007年6月7日核准注册,现处于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燃气炉、浴室装置、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电炊具等。

2008年2月,原告第1128213号“”商标在餐具柜等商品上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09年4月24日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由于原告涉案商标的标识与驰名商标相同,因此,涉案商标也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原告经调查发现,闲鱼网卖家“长春昌业”,以“全新欧派天然气双眼灶”的名义销售家用燃气灶。

原告向其购买的一款家用燃气灶,外包装标注被告企业名称,并使用“”标识。

上述产品非原告授权生产,原告与该公司不存在任何商标授权或投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第1137521、4378572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第1137521号商标注册证、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证明、商标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

2.第4378572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

3.第1128213号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

4.2009年4月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的277件驰名商标(序号57为欧派)的网页截图及时间戳认证证书;

5.原告所获奖项证书(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证书、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证书);

6.原告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报告中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截图(来源于巨潮资讯网);

7.闲鱼网卖家“长春昌业”销售燃气灶产品的网页截图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8.上述卖家销售的产品实物及产品照片;

9.物流单照片;

10.上述产品的订单详情、物流详情截图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11.被告的相关新闻报道2份(来源于中国质量新闻网);

12.被告的行政处罚信息2份(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13.证据4、7、10的取证录像、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的光盘及取证报告。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证据1-3,原告提交了经公证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的公证书予以核对,来源合法真实,内容为原告商标的注册文件等,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

证据4来源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经上网核实一致,与本案相关,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5有原件核对,且与本案相关,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6内容为财务数据,来源于网络,其来源及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故本院不予采信;

对证据7-10、13,上述证据为原告在闲鱼网卖家“长春昌业”处已购买产品的订单信息、物流信息及浏览该产品页面的录像视频、网页截图、时间戳验证文件及认证证书,以及当庭提交的产品实物,其中光盘里的录像视频流畅,网页截图的内容、当庭提交的产品实物与其一致,且经由原告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进行固定,本院登录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网站××进行验证亦验证成功,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产品实物照片及原告当庭提交的产品实物,其产品、外包装箱的外观字样等均一致,亦与上述证据中闲鱼网卖家“长春昌业”的商品详情页面显示的商品外观标识一致,产品实物外包装上的快递单信息亦与该产品订单的物流信息一致,上述情况相互印证,故本院对原告当庭提交的产品实物与上述证据的关联性予以确认,对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

对证据11、12,证据11经网上核实一致,证据12为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公示的信息,来源真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辩、举证、质证权利。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可查明如下事实:原告及其主张商标的情况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主营整体厨房(包括厨房炉灶、厨房电器)、橱柜衣柜、整体卫浴(包括热水器等沐浴设备)。

1997年11月21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12821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包括家具、餐具柜、柜台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0日。

1997年12月21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13752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厨房炉灶、煤气灶、电器炊具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0日。

2007年6月7日,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437857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厨房用抽油烟机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

上述注册商标于2014年3月24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原告。

2005年3月至2011年2月,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的“欧派”商标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07年9月至2010年9月,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10月至2011年9月,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被评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

二、被控侵权事实2018年5月29日,原告方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对其浏览闲鱼网已买到的订单信息进行录像取得的“TSA_VIDEO_20180529162923”mp4文件进行时间戳认证,生成了对应的时间戳认证证书和时间戳验证文件(tsa格式)。

上述文件显示,原告方于2018年5月23日向闲鱼网卖家“长春昌业”购买了名为“出售全新欧派天然气双眼灶出售朋友抵账全新欧派天然气灶、樱花天然气灶油烟机、格力科尔熄火保护灶、海美菱冰箱、新飞40升热水器、小鸭双桶洗衣机,外地通物流地区免费发物流,部分地区包邮,偏远地区可联系我们”的燃气灶一台,单价为288元,订单号为164185271731111908,该商品详细信息中的产品照片显示燃气灶面板左下角标有“”商标,产品外包装箱上也标有橙色字体的“”商标及黑色字体的“佛山市派雪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美路1号电话:0757-29229881传真:0757-29229882销售热线:400-009-9897”字样;

该订单通过天天快递发货,运单号为668636331823,于2018年5月23日发货,从吉林长春寄至珠海,于2018年5月27日签收,订单状态为交易成功。

庭审中,原告提交外包装完好、标有“家用燃气灶具”字样的产品实物一台(下称被控侵权产品),产品外包装箱上贴有单号为668636331823、从吉林长春寄到珠海的天天快递单,其外包装箱顶部、正面背面、左右两个侧面显著位置均标有橙色大字体的“”商标,正面背面还标有影视明星蒋雯丽的形象,左右两个侧面在“”商标下方还标有黑色字体的“佛山市派雪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美路1号电话:0757-29229881传真:0757-29229882销售热线:400-009-9897”字样。

当庭拆封该包装箱,内有燃气灶一台、使用说明书一份。

其中,被控侵权产品面板左下角及说明书正面标有“”商标,说明书背面还标有“佛山市派雪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等信息。

原告认为,上述地方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第1137521、4378572号“”商标相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其他查明的事实被告成立于2015年1月13日,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制造家用电器及其配件、燃气具。

2015年10月、2016年9月,被告两次因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被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处以责令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没收燃气灶具及罚款。

原告称其主张30万元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是考虑到原告品牌在橱柜及家电行业有较高知名度,被告生产的产品使用原告商标且质量差,给原告商誉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未实际支付)、购买产品费用288元等因素,请求法院酌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争议问题分析如下: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为被告生产、销售的问题。

本案中,如前所述,原告提交的原告在闲鱼网卖家“长春昌业”处已购买产品的订单信息、物流信息及浏览该产品页面的录像视频、网页截图、时间戳验证文件及认证证书,以及当庭提交的产品实物能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原告当庭提交的被控侵权产品燃气灶即为原告在闲鱼网卖家“长春昌业”处购买的燃气灶产品,即被控侵权产品的来源合法真实。

而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箱及说明书上均标注了被告佛山市派雪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等信息,上述信息与被告工商登记的企业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信息一致,原告提交的被告行政处罚信息亦反映被告有实际生产燃气灶产品。

因此,在本案被告未应诉答辩及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由被告生产、销售。

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本案中,原告经注册依法取得第1137521、4378572号“”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现处于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包括厨房炉灶、煤气灶或燃气炉等。

被控侵权产品及其外包装箱、产品说明书上均标注了“”商标,与原告第1137521、4378572号“”注册商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商标相同,且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商品,故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燃气灶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该产品,已侵害了原告第1137521、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被告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赔偿损失数额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因当事人对原告因商标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商标侵权所获利益等均未举证证实,难以确定,故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期间、后果(被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市场混淆度高,侵权期间无法确定,被告生产的燃气灶产品曾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节,原告“欧派”商标知名度较高,以及原告为本案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考虑原告采用时间戳方式取证,支出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费用288元,其主张的律师费未举证证实)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90000元。

原告超出上述数额的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派雪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137521、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标识的燃气灶产品;

二、被告佛山市派雪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共90000元;

三、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共782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被告佛山市派雪厨卫电器有限公司负担4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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