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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与蒋琼、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6771号
案件名称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与蒋琼、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蒋琼;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16771号 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江滨西路**。

法定代表人:黄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帅,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健威,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琼,女,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朵女郎公司)诉被告蒋琼、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寅岗于2021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朵女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帅、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祎祎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蒋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朵女郎公司起诉称:原告系第17398281号“清清裤”注册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内衣等,上述商标仍在专用权保护期限内。

原告为上述商标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在内衣(女士短裤)类别中享有巨大的知名度,极受消费者追捧,销量巨大。

被告蒋琼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清清粉粉裤金牌店”上大量低价销售侵害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淘宝公司作为淘宝平台的运营者,未能尽到监管义务,为店铺的侵权行为提供帮助,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故原告朵女郎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蒋琼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2、被告淘宝公司立即删除、断开侵权商品链接;

3、被告蒋琼、淘宝公司赔偿原告朵女郎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计3万元(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1800元、律师费2500元)。

诉讼中,原告朵女郎公司确认涉案的淘宝店铺“清清粉粉裤金牌店”已无侵权商品信息,故不再主张第1、2项诉讼请求,并放弃要求被告淘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朵女郎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商标注册证二份、商标独占使用授权书一份,证明原告系第17398281号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事实。

2、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2018)浙义证民内字第5265、5266号公证书各一份、公证实物一份,证明被告蒋琼侵权的事实。

3、公证费发票两份、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律师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因维权而支出相关费用的事实。

被告蒋琼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朵女郎公司提交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因涉案店铺已无侵权商品信息,原告朵女郎公司放弃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故被告淘宝公司不作实质性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未提交证据。

对原告朵女郎公司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朵女郎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告淘宝公司均无异议;

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至于本案侵权是否成立,在本院认为一节予以阐述。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7398281号,注册有效期限自2016年10月28日至2026年10月27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平脚短裤、内衣等。

2019年1月3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朵女郎公司。

2017年9月14日,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出具商标独占使用授权书,将第17398281号“清清裤”商标许可给朵女郎公司独占使用,独占使用授权期限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2019年9月13日。

2018年3月26日,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超向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4月2日,公证人员在该公证处收到一件快递货物,运输单据显示“百世快递,运单编号:×××11”;

经检查,该货物外包装完整,货物由公证人员保管。

当日,陈超在公证处对该货物进行拆包,并将里面的二十五条“内裤”交由公证人员进行封存,公证人员对前述拆包过程进行监督并拍照,封存的物品交由陈超保管。

当日,公证人员使用公证处的电脑执行相关操作后进入淘宝网,登陆淘宝会员名“yjh20120412”帐户,在该帐户“我的淘宝”项下已买到的宝贝中进入订单编号为142967252382391766的订单,订单信息显示:“卖家信息昵称:亲祝您家庭幸福,真实姓名:蒋琼,创建时间:2018-03-31,订单总金额:375.80元”;

物流信息显示:“物流公司:百世快递,运单号:×××11”。

该订单共有9个宝贝,其中6个宝贝涉及侵权,分别点击该6个宝贝,进入商品页面,分别显示:(1)4条正品清清朵粉粉无痕一片式女郎女士内裤冰丝真丝保健纯棉性感(商品ID527871280873),价格:¥258.00,淘宝价¥48.80,累计评论853,交易成功226,库存7976件,已售:291件;

(2)2条正品清清朵粉粉女士内裤冰丝无痕一片式幸福女郎狐狸保健性感(商品ID545750051436),价格:¥68.00,淘宝价¥29.00,累计评论90,交易成功25,库存9282件,已售:31件;

(3)3条本命年女士大红色属狗年内裤清清朵粉粉冰丝无痕女郎中腰保健(商品ID559347033404),价格:¥58.00,累计评论126,交易成功23,库存792件,已售:28件;

(4)3条正品清清朵粉粉无痕冰丝一片式女郎女士内裤纯棉性感透气真丝(商品ID530945049053),价格:¥150.00,淘宝价¥38.00,累计评论2555,交易成功395,库存21668件,已售:492件;

(5)3条正品清清朵粉粉无痕一片式冰丝女士内裤衩头幸福女郎纯棉狐狸(商品ID533051454399),价格:¥138.00,淘宝价¥38.00,累计评论111,交易成功22,库存6522件,已售:28件;

(6)2送1女士内裤清清朵粉粉无痕一片式冰丝女郎纯棉性感中腰银离子(商品ID543574696838),价格:¥58.00,淘宝价¥19.00,累计评论35,交易成功9,库存5359件,已售:14件。

商品页面右上侧显示“金牌卖家:清清粉粉裤金牌店,掌柜:亲祝您家庭幸福”。

同年5月8日,该公证处为此次公证出具(2018)浙义证民内字第5265、5266号公证书。

庭审中,本院对朵女郎公司提交的公证实物进行查验拆封,内有:二款内裤,一款为16条,该内裤外包装盒、塑料包装袋上均标注“”标识,未标注生产者信息,该16条内裤仅是颜色不同;

朵女郎公司确认该些内裤并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另一款为9条(不主张侵权)。

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商,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淘宝网(×××.com)是淘宝公司开办的网站。

另查明,淘宝公司确认淘宝会员“亲祝您家庭幸福”开设的店铺“清清粉粉裤金牌店”由蒋琼注册并经营。

朵女郎公司为本案维权支付公证费1800元、律师费2500元。

朵女郎公司确认涉案店铺已无涉案侵权商品信息。

本院认为:朵女郎公司经授权后经受让合法取得注册号为第17398281号注册商标,前述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蒋琼的行为是否侵权。

朵女郎公司主张蒋琼销售侵犯上述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经比对,涉案店铺销售的商品的包装盒、包装袋上使用的“”标识与第17398281号商标相同,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包括平脚短裤,朵女郎公司确认涉案被控侵权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因此,被控侵权商品为未经原告朵女郎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蒋琼在涉案店铺中销售前述产品,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而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具有明显主观过错,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

因蒋琼因侵权获得利益及原告因被侵权受到损失均难以确定,且原告主张法定赔偿,本院根据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数量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商品涉及六个商品链接,其销售情况为:(1)4条48.80元,累计评论853,交易成功226,库存7976件,已售:291件;

(2)2条29.00元,累计评论90,交易成功25,库存9282件,已售:31件;

(3)3条58.00元,累计评论126,交易成功23,库存792件,已售:28件;

(4)3条38.00元,累计评论2555,交易成功395,库存21668件,已售:492件;

(5)3条38.00元,累计评论111,交易成功22,库存6522件,已售:28件;

(6)1条19.00元,累计评论35,交易成功9,库存5359件,已售:14件;

2、蒋琼系销售者;

3、朵女郎公司为本案维权支付公证费1800元、律师费2500元。

综上,本院酌情确定蒋琼赔偿朵女郎公司经济损失17000元(含合理费用)。

此外,因朵女郎公司对淘宝公司已无诉请,故本院对淘宝公司的责任问题不予评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蒋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7000元;

二、驳回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负担59元,由被告蒋琼负担2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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