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6267号原告: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全芸。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芸,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峰,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百味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曾金凡。
原告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上海百味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味林企业管理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确认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味林实业公司)向被告转让/转移注册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十八项注册商标行为无效;
2.被告配合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办理注册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十八项注册商标的转移手续。
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9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裁定受理百味林实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4月26日指定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在履行管理人职责过程中经调查发现:百味林实业公司自1999年成立起,主要从事炒货、蜜饯、肉类、糕点、糖果、年货礼品等十几大类,数百种特色休闲食品的生产及销售,销售网络曾遍及全国。
2005年“百味林”商标被评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
自2016年起,百味林实业公司发生财务困难、诉讼缠身的情况,无力向债权人支付货款。
2017年3月3日,百味林实业公司将其生产经营中使用的系争十八项注册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转让/移转至被告名下。
2017年8月25日起,百味林实业公司因欠款事宜停止经营。
2018年起,百味林实业公司无任何经营收入。
被告系由百味林实业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建洪与吴永华于2015年11月16日共同出资成立,注册资本5,000,000元人民币,其中林建洪认缴出资3,000,000元,出资比例为60%。
2016年12月26日,实际控制人林建洪将其持有的被告股权悉数转让予林凯。
2017年3月3日,在百味林实业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转让/移转系争商标当日,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被告换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2018年6月22日,百味林实业公司、被告与上海崇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元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百味林实业公司将其对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享有的319余万元到期债权转让给崇元公司,但债权转让款150,000元由被告股东林凯收取。
2019年11月18日,百味林实业公司、被告与崇元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百味林实业公司将其对特易购乐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润家(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转让给崇元公司,但债权转让款150,000元由被告收取。
故,百味林实业公司与被告是在林建洪控制下的关联公司。
截至2020年4月9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百味林实业公司破产清算案之日止,百味林实业公司未收到被告就系争十八项注册商标转让/移转事宜支付的任何款项,但使用“百味林”商标的休闲食品仍在市场上持续销售。
综上,原告认为,系争十八项注册商标在百味林实业公司长达18年的宣传和使用下,已具有极高知名度,是百味林实业公司的重要无形资产。
百味林实业公司在其负债累累情况下,将系争商标转让/移转给被告的行为显然属于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是无效行为。
故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3月5日,上海易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仰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对百味林实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20年4月9日受理易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0年4月26日指定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担任百味林实业公司管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应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白 婷 婷人民陪审员 吴 奎 丽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晓利韩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