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21号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建设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胜,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爱平,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爱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丽红人民陪审员 杨晓春人民陪审员 颜支援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李梅芳代理书记员 简崔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