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06民初28692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046695207。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民,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飞,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酷鱼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132号整栋(部位5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JJYF9Y。
法定代表人:陈思维。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3幢209-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TMC67X。
法定代表人:张雱。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酷鱼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