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30693号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彦雷,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彦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任 莹人民陪审员 刘绿华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