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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应涛、李泽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12刑初1411号
案件名称马应涛、李泽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应涛;李泽鑫;马明鸿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12刑初141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应涛,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阳市,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

2018年9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雄生,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何耀雄,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泽鑫,男,199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阳市,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文化程度初中,外来务工人员。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

2018年9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辩护人钟桂鸿,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明鸿,男,199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文化程度初中,外来务工人员。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

2018年9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锐敏,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18]1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应涛、李泽鑫、马明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应涛及其辩护人郭雄生、何耀雄,被告人李泽鑫及其辩护人钟桂鸿,被告人马明鸿及其辩护人李锐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开始,被告人马应涛以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新兴发广场一期8座115号商铺作为销售档口,以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东路某两个仓库存放货物,并在其雇请的被告人李泽鑫、马明鸿的帮助下,对外销售假冒“飘柔”、“潘某”、“沙某”、“舒某1”、“海飞丝”、“OLAY”、“佳洁士”、“清扬”、“力士”、“高露洁”、“黑人”、“大宝”、“中华”、“云南白药”等注册商标的洗浴用品及牙膏等物。

其中,被告人马应涛负责利用微信联系进货和销售,被告人李泽鑫和马明鸿根据被告人马应涛的指示,负责看管仓库、搬运货物、发送货物、填写送货单、联系部分客户及收款。

2018年8月8日15时40分许,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东路兴发广场一期8座115号商铺抓获被告人马应涛,同时在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东路某仓库附近的2间仓库内抓获正在拣货的被告人李泽鑫、马明鸿,并在上述商铺和两个仓库内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舒某1芦荟水润呵护沐浴露720ml装576支,海飞丝黑亮强韧洗发水200ml装1728支,海飞丝柔润滋养洗发水200ml装3264支,清扬控油平衡洗发水400ml装1056支,清扬深度滋养洗发水400ml装1152支,清扬清爽控油洗发水200克装728支,力士恒久嫩肤沐浴露400ml装384支,潘某染烫修护洗发水400ml装1536支,力士迷情花语沐浴乳720ml装552支,沙某垂坠质感洗发露400ml装864支,海飞丝海洋活力洗发水750ml装1152支,飘柔长效柔顺水润洗发水750ml装1368支,清扬男士多效水润养护型洗发水750克装720支,玉兰油紧致滋养油肌沐浴露360ml装1056支,沙某水润去屑洗发水200ml装576支,潘某乳液修护洗发露750ml装共计360支,阿道夫滋润修护洗发乳800克装240支,海飞丝去油型洗发水400ml装1072支,飘柔清油润扬柔顺洗发水400ml装1824支,飘柔滋润去屑洗发水200ml装1648支,舒某1纯白清香沐浴露400ml装1344支,沙某轻盈顺柔洗发露750ml装84支,舒某1纯白清香沐浴露200ml装3360支,潘某丝质顺滑去屑洗发露200ml装2592支,舒某1香皂(新纯白清香型)3456块,舒某1香皂(薄荷水怡舒爽型)8640块,舒某1香皂(新纯白清香)8056块,舒某1香皂(金银花/菊花自然清爽)8000块,黑人榄菊龙井精华牙膏13690支,黑人双重薄荷牙膏5952支,黑人龙井绿茶精华牙膏4608支,黑人超白牙膏5184支,佳洁士3D炫白牙膏1152支,高露洁全面防蛀牙膏768支,中华双钙防蛀牙膏1728支,高露洁固齿清香美白牙膏1728支,云南白药牙膏100克装2160支,云南白药牙膏180克装5400支,大宝SOD蜜96支,佳洁士天然多效牙膏4968支。

另还缴获送货单175张,作案工具手机6台。

经核算缴获的送货单,被告人马应涛、李泽鑫在2017年1月至2018年8月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洗浴用品及牙膏共计人民币427590.20元,被告人马明鸿在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参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洗浴用品及牙膏共计人民币182110.20元。

以送货单上记载的实际销售价格核算,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洗浴用品及牙膏共价值人民币571580.8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应涛、李泽鑫、马明鸿无视国家法律,共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应涛、李泽鑫、马明鸿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部分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马应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

被告人李泽鑫、马明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马应涛、李泽鑫、马明鸿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马应涛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李泽鑫、马明鸿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马应涛对指控的罪名以及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也表示认罪认罚,但在开庭审理时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实际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洗浴用品及牙膏的金额过高。

被告人李泽鑫、马明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表示认罪认罚,实际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洗浴用品及牙膏的金额由法庭认定。

被告人马应涛的辩护人辩称:1.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

2.公诉机关指控的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品的金额是根据缴获的《送货单》核算,但送货单上的货物不应一概认为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既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也有杂牌和处理品,结合本案庭审情况,编号为19915713-19915716的四张送货单上,金额共计80027元的货物均为杂牌商品,在送货单上名称为“绿膏”、“青膏”的商品,庭审时三被告人均供述是杂牌,公诉机关仅以“119g”的重量与现场缴获的119克黑人龙井绿茶牙膏的重量一致,就认为该四份《送货单》上的货物为黑人龙井绿茶牙膏,过于牵强,违反了刑事诉讼“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认充分”的证明标准,而且在公诉机关讯问三名被告人时,三名被告人均供述黑人榄菊龙井牙膏的简称是品牌+克数+品质。

根据该供述,119克黑人龙井绿茶牙膏的简称必然包含品牌“黑人”,但该四份送货单上的货物名称与“黑人”没有关联,所以,该四份送货单的金额80027元应予扣除,同时,公诉人庭审时认可的其他杂牌的销售金额133054元也应予扣减。

3.本案缴获的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被告人马应涛属于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被告人马应涛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6.被告人马应涛从小患有癫痫症,家庭负担重,法律意识薄弱,从事犯罪行为也是其无奈选择。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马应涛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泽鑫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李泽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

2.被告人李泽鑫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应依法从轻处罚;

3.被告人李泽鑫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4.被告人李泽鑫属于初犯;

5.被告人李泽鑫认罪态度好,愿意缴纳罚款,有悔罪表现;

6.被告人李泽鑫患有肾炎,身体不好。

综上建议判处缓刑。

被告人马明鸿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马明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

2.被告人马明鸿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应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马明鸿主观恶性不大,;

4.被告人马明鸿属于初犯;

5.建议对被告人马明鸿宣告缓刑;

6.根据庭审情况,三名被告人均供述“100g舒”、“100g舒某3”、“100g舒好”、“100g普舒”、“100gB舒”是杂牌,公诉机关也对上述供述予以确认,同意将2017年1月至2018年8月期间销售的上述产品的销售额133054元予以扣除,上述产品中,马明鸿参与销售的2018年7月18日单号为1950830的《送货单》上的11880元应予扣除。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开始,被告人马应涛以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新兴发广场一期8座115号商铺作为销售档口,以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东路某两个仓库存放货物,并在其雇请的被告人李泽鑫、马明鸿的帮助下,对外销售假冒“飘柔”、“潘某”、“沙某”、“舒某1”、“海飞丝”、“OLAY”、“佳洁士”、“清扬”、“力士”、“高露洁”、“黑人”、“大宝”、“中华”、“云南白药”等注册商标的洗浴用品及牙膏等物。

其中,李泽鑫参与销售的时间是2017年1月,马明鸿参与销售的时间为2017年9月。

销售中,被告人马应涛负责利用微信联系进货和销售,被告人李泽鑫和马明鸿根据被告人马应涛的指示,负责看管仓库、搬运货物、发送货物、填写送货单、联系部分客户及收款。

2018年8月8日15时40分许,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新兴发广场一期8座115号商铺抓获被告人马应涛,同时在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东路某仓库附近的2间仓库内抓获正在拣货的被告人李泽鑫、马明鸿,并在上述商铺和两个仓库内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舒某1芦荟水润呵护沐浴露720ml装576支,海飞丝黑亮强韧洗发水200ml装1728支,海飞丝柔润滋养洗发水200ml装3264支,清扬控油平衡洗发水400ml装1056支,清扬深度滋养洗发水400ml装1152支,清扬清爽控油洗发水200克装728支,力士恒久嫩肤沐浴露400ml装384支,潘某染烫修护洗发水400ml装1536支,力士迷情花语沐浴乳720ml装552支,沙某垂坠质感洗发露400ml装864支,海飞丝海洋活力洗发水750ml装1152支,飘柔长效柔顺水润洗发水750ml装1368支,清扬男士多效水润养护型洗发水750克装720支,玉兰油紧致滋养油肌沐浴露360ml装1056支,沙某水润去屑洗发水200ml装576支,潘某乳液修护洗发露750ml装共计360支,阿道夫滋润修护洗发乳800克装240支,海飞丝去油型洗发水400ml装1072支,飘柔清油润扬柔顺洗发水400ml装1824支,飘柔滋润去屑洗发水200ml装1648支,舒某1纯白清香沐浴露400ml装1344支,沙某轻盈顺柔洗发露750ml装84支,舒某1纯白清香沐浴露200ml装3360支,潘某丝质顺滑去屑洗发露200ml装2592支,舒某1香皂(新纯白清香型)3456块,舒某1香皂(薄荷水怡舒爽型)8640块,舒某1香皂(新纯白清香)8056块,舒某1香皂(金银花/菊花自然清爽)8000块,黑人榄菊龙井精华牙膏13690支,黑人双重薄荷牙膏5952支,黑人龙井绿茶精华牙膏4608支,黑人超白牙膏5184支,佳洁士3D炫白牙膏1152支,高露洁全面防蛀牙膏768支,中华双钙防蛀牙膏1728支,高露洁固齿清香美白牙膏1728支,云南白药牙膏100克装2160支,云南白药牙膏180克装5400支,大宝SOD蜜96支,佳洁士天然多效牙膏4968支。

另还缴获送货单175张,作案工具手机6台。

送货单涵盖的时间为2015年1月至2018年8月,送货单上记载了所销售产品的名称及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根据送货单的名称及规格,被告人马应涛当庭供述称:云南120g、云南180g、180g云、210g云、150g云、150g云防刮、150g云某、100gA荷、100gB荷是假冒的云南白药牙膏;

125A皂、4A皂、125g皂、125g皂加香、115g皂、125g4A皂、125g3A皂、115g3A皂、3A皂、3AAA皂、125gAA皂、125gAAA皂是假冒的舒某1香皂,A5皂是其他产品,特白皂是杂牌;

大玉、72玉、75玉、中玉、1000g肤是假冒的玉兰油沐浴露;

大肤、72肤、中肤、200肤、400g舒某2、200g舒、720g佳、200g佳、400佳是假冒的舒某1沐浴露;

72力沐、720力沐、400力沐、大力沐是假冒的力士沐浴露;

大扬、中扬、75扬、750扬、750清、400g扬、400g清扬、400g清、200g扬、200g清扬、200g清扬男是假冒的清扬洗发水;

90g佳、全面、炫白、120g炫白是假冒的佳洁士牙膏;

90g人、90黑、175g人、140g人、190g人、225g人、225g黑是假冒的黑人牙膏;

250g高、140g高、90g高是假冒的高露洁牙膏;

中青、75青、大青、中九,400g飘九、400g飘、400g九、200g飘、200g飘九、750飘、750g飘、75九、75飘、大九、中九是假冒的飘柔洗发水;

400g海、400g海飘、200g海、75海、750海、750海飘、750g海是假冒的海飞丝洗发水;

大沙、中沙、750g沙、400g沙是假冒的沙某洗发水;

90g中华是假冒的中华牙膏;

200g潘、400g潘、75潘、750g潘是假冒的潘某洗发水。

100g舒、100gB舒、100g普舒、100g舒某3、100g舒好是小品牌的牙膏;

绿膏、119g加香绿膏、119g青膏是其他杂牌。

根据送货单上记载的数量、单价和金额核算,上述名称及规格的洗浴用品和牙膏在2017年1月至2018年8月期间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11938元,其中,名称及规格为100g舒、100gB舒、100g普舒、100g舒某3、100g舒好的牙膏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3054元;

2007年4月的销售的名称及规格为绿膏、119g加香绿膏、119g青膏的牙膏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0027元。

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76912元,其中,名称及规格为100g舒的销售金额为11880元。

再根据送货单上记载的实际销售价格核算,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洗浴用品及牙膏共价值人民币465786.08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公诉机关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鉴别书、未授权声明;

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缴获及扣押物品照片、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作案地点照片;

价格认定结论书;

户籍信息材料、前科材料、抓获经过、被害单位代表的陈述;

证人证言;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权利人依法对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享有专用权,该专用权具有排除他人未经其许可,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擅自使用或销售未经其许可使用该商标商品的权能。

三被告人违反注册商标保护、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破坏了商标和市场管理制度,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被告人马应涛、李泽鑫实际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为427590.20元,本院核实的金额为411938元。

关于送货单中名称及规格为100g舒、100gB舒、100g普舒、100g舒某3、100g舒好的牙膏,被告人马应涛的辩护人认为其属于杂牌,销售金额人民币133054元应予扣除,公诉人也同意扣除。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三名被告人一致供述称上述名称和规格的牙膏并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是其他杂牌,而在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实物中,也未有相应实物予以对应,故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名称及规格为100g舒、100gB舒、100g普舒、100g舒某3、100g舒好的牙膏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销售金额133054元应予扣除。

关于名称及规格为绿膏、119g加香绿膏、119g青膏的牙膏是否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名称及规格的商品为假冒黑人商标的商品,被告人马应涛及其辩护人主张属于杂牌,被告人李泽鑫和马明鸿也供述属于杂牌。

根据查明的事实,实际销售的假冒黑人商标的牙膏在送货单中均被记载为“黑”或者“人”,仅凭缴获的实物中有“119g龙井绿茶精华牙膏”便认为名称及规格为“绿膏”、“119g加香绿膏”、“119g青膏”属于假冒黑人商标的商品,证据尚不够充分,故本院认为名称及规格为绿膏、119g加香绿膏、119g青膏不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实际销售金额人民币80027元应予扣除。

综上,被告人马应涛、李泽鑫的实际销售金额应认定为人民币198857元(411938-133054-80027)。

关于被告人马明鸿实际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为182110.20元,因马明鸿自2017年9月开始参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根据本院核算,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76972元,再扣除2018年7月销售的名称及规格为100g舒的销售金额为11880元,被告人马明鸿的实际销售金额应认定为人民币165092元。

关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价值,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为人民币571580.80元,经本院根据送货单上记载的实际销售价格核算,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洗浴用品及牙膏共价值人民币465786.08元。

关于三被告人的量刑需综合以下因素判断:(一)犯罪情节。

关于被告人的销售金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本案中,被告人马应涛、李泽鑫的实际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98857元,被告人马明鸿实际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65092元,三被告人尚未销售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65786.08元。

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故本案三名被告人的犯罪金额为人民币465786.08元,属于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其他量刑情节。

1.在本案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马应涛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

被告人李泽鑫、马明鸿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被告人马应涛、李泽鑫。

马明鸿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马应涛、李泽鑫实际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为人民币198857元,被告人马明鸿实际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为人民币165092元,三被告人的实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金额应当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加以考虑;

4.三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基本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三被告人的上述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马应涛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泽鑫、马明鸿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所提的对于三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由于本院核算认定的三被告人的实际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物货值金额均较公诉机关指控的要低,故本院决定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幅度的基础上对三被告人从轻或减轻量刑。

被告人马应涛和被告人马明鸿的辩护人所提的扣减实际销售金额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的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所提的对三名被告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不符合三名被告人所犯的罪行所应承担的刑罚,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应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21年8月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李泽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马明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20年2月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清。

)四、没收公安机关缴获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舒肤佳芦荟水润呵护沐浴露720ml装576支,海飞丝黑亮强韧去屑洗发水200ml装1728支,海飞丝柔润滋养型去屑洗发水200ml装3264支,清扬控油平衡洗发水400ml装1056支,清扬深度滋养洗发水400ml装1152支,清扬清爽控油洗发水200克装728支,力士恒久嫩肤沐浴露400ml装384支,潘婷染烫修护洗发水400ml装1536支,力士迷情花语沐浴乳720ml装552支,沙宣垂坠质感洗发露400ml装864支,海飞丝海洋活力洗发水750ml装1152支,飘柔长效洁顺水润洗发水750ml装1368支,清扬男士多效水润养护型洗发水750克装720支,玉兰油紧致滋润沐浴露360ml装1056支,沙宣水润去屑洗发水200ml装576支,潘婷乳液修护洗发露750ml装共计360支,阿道夫滋润修护洗发乳800克装240支,海飞丝清爽去油型洗发水400ml装3072支,飘柔精油润养柔顺洗发水400ml装1824支,飘柔滋润去屑洗发水200ml装3648支,舒肤佳纯白清香沐浴露400ml装1344支,沙宣轻盈顺柔洗发露750ml装84支,舒肤佳纯白清香沐浴露200ml装3360支,潘婷丝质顺滑去屑洗发露200ml装2592支,舒肤佳香皂(新纯白清香型)3456块,舒肤佳香皂(薄荷冰怡舒爽型)8640块,舒肤佳香皂(新纯白清香)8056块,舒肤佳香皂(金银花/菊花自然爽洁)8000块,黑人杭菊龙井精华牙膏13690支,黑人双重薄荷牙膏5952支,黑人龙井绿茶精华牙膏4608支,黑人超白牙膏5184支,佳洁士3D炫白牙膏1152支,高露洁全面防蛀牙膏768支,中华双钙防蛀牙膏1728支,高露洁固齿清香美白牙膏1760支,云南白药牙膏100克装2160支,云南白药牙膏180克装5400支,大宝SOD蜜96支,佳洁士草本水晶天然多效牙膏4968支以及作案工具金色苹果手机2台、黑色苹果手机2台、黑色华为手机1台、黑色三星手机1台(由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志雄审 判 员  张春节人民陪审员  张 帆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法官助理张宋萍书记员何碧莹附:本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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