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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烟台市振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振华商厦龙口店、烟台市振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振华商厦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602民初3501号
案件名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烟台市振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振华商厦龙口店、烟台市振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振华商厦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烟台市振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振华商厦龙口店;烟台市振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振华商厦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02民初3501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

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圣果路圣果名苑香梨股份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被告:烟台市振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振华商厦龙口店。

负责人:王亚娟,经理。

被告:烟台市振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振华商厦。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西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刘跃华,总经理。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烟台市振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振华商厦龙口店、烟台市振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振华商厦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职权通知其缴纳后,原告仍然未缴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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