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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9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升满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民初1309号
案件名称1309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升满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广州市升满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1民初130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升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丛云路822号306房。

法定代表人:张建宇。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升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满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叁佰陆拾度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雅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升满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叁佰陆拾度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

2.被告升满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3.被告升满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31日,原告雅瑞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太阳镜(BL2321)”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4年7月2日获得授权,授权公告号为CN302865557S。

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被告升满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升满配饰专营店”的名义在被告叁佰陆拾度公司的“www.jd.com”平台上销售侵害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为制止侵权,原告于2018年2月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

被告升满公司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严重影响了原告产品的销售,极大地损害了原告及其代理商利益。

被告叁佰陆拾度公司作为网站的运营商,为侵权提供了便利,其收取费用但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与被告升满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放弃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

针对上述第2项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酌定赔偿数额,并主张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费用119元。

被告升满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被告叁佰陆拾度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原告提交的涉案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收费收据、(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2124号公证书、《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经本院当庭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外观设计授权文件网页打印件,经本院核实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31日,原告雅瑞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太阳镜(BL2321)”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于2014年7月2日获得授权并公告,专利号为ZL20143007××××.2。

该专利目前仍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

其公告图片由主视图、后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组成(详见附图一)。

该专利简要说明记载,“该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为:太阳镜(BL2321);

该外观设计产品用途为:遮挡阳光的眼镜;

该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为:产品的形状;

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为:立体图;

右视图与左视图对称,省略左视图。

”2018年2月5日,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代理人刘忱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以下简称钟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在该处公证人员李某、薛某监督下,刘忱使用该处办公计算机进行网页浏览与网上购物操作。

2018年3月7日,钟山公证处就上述公证事项出具了(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2124号公证书。

从该公证书及其附件记载内容来看,主要包括:1.2018年2月5日,刘忱使用已清洁历史记录浏览数据的“GoogleChrome”浏览器登录“www.jd.com”网址,进入“京东”网络平台的“升满配饰专营店”,以119元的价格购买“拉蒙娜新款女款偏光太阳镜时尚女士墨镜LMN2321黑色”1副(订单编号为72023518215),同时查询该网店注册登记的主体为被告升满公司;

2.同年3月1日,圆通快递工作人员将货运单号为700405638185的快递物品送至钟山公证处,并由该处公证人员签收;

3.同年3月5日,刘忱使用钟山公证处的办公计算机查询编号为72023518215的订单信息,显示该订单由圆通快递于3月1日送达并签收,货运单号为700405638185;

4.根据刘忱的要求,公证人员对上述货运单号为700405638185的物品进行拆封、拍照、封存,并将封存后的物品交申请人的代理人保管。

庭审中,经本院确认公证购买实物封存完好的情况下,由原告进行拆封。

拆封后可见购物清单一张、眼镜布袋一个、眼镜测试片一张、纸质眼镜盒一个,打开纸质眼镜盒后可见眼镜布一块、皮质眼镜盒一个,该眼镜盒内装有眼镜一副与合格证。

购物清单上记载的产品名称、价格等信息与涉案公证书记载信息一致;

眼镜实物与涉案公证书所附照片一致;

纸质眼镜盒正面中央、皮质眼镜盒正面右下角及其内部均分上、下两行标有“RAMANLONA”和“拉蒙娜”字样;

合格证上标有被告升满公司名称。

将被诉侵权眼镜(详见附图二)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比对,原告雅瑞公司认为,无论从各个视图还是整体上来看,两者均相同,本院经审查对此予以确认。

本案中,原告主张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费用119元。

其中,针对律师费主张,原告提交了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与原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5月20日向原告出具律师费发票一张(编号为№02985899);

《委托代理合同》记载的律师费金额为5000元,律师费发票记载的金额为50000元,原告主张该发票系针对10件案件一并开具,本案中仅主张律师费5000元。

另外,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公告费300元。

被告升满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26日,经营范围包括批发业。

本院认为,原告雅瑞公司系ZL20143007××××.2号“太阳镜(BL2321)”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该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和被诉侵权设计眼镜是否相同或近似,两者的比对方式,应从视觉上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进行。

被诉侵权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显示的产品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侵权成立。

本案中,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均使用于太阳镜产品,两者主视图、后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均一致,属于相同设计,被诉侵权产品眼镜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原告当庭撤回要求被告升满公司、叁佰陆拾度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升满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原告雅瑞公司要求被告升满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告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但既未提供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也未提供被告的侵权获利,且请求本院依法酌定,故本院将综合考虑以下参考因素酌定赔偿数额:1.涉案专利权的类别是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在产品销售的过程中起积极作用。

2.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为119元,具有一定的利润空间。

3.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其中律师费5000元,有《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为凭,且原告实际聘请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予以支持;

公证费1000元,原告虽未提交支付凭证,但公证行为已实际发生,故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费用119元,原告已实际支出,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雅瑞公司要求被告升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升满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50元,由被告广州市升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预交的应由被告广州市升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50元,在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往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南京市农业银行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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