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02民初7464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庄启传,董事长。
被告:济南历下好生活百货燕山店,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刘志强。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历下好生活百货燕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