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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香娜儿服饰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王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10民初1507号
案件名称上海香娜儿服饰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王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香娜儿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王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10民初1507号 原告:上海香娜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A1150室。

法定代表人:庄增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程艳伟,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烨,女,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上海香娜儿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娜儿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王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香娜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艳伟、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丹洁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王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香娜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淘宝公司立即删除王烨在其网站上售卖侵害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

2、判令王烨立即停止在淘宝公司网站上售卖侵害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判令王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5万元,淘宝公司在不能提供王烨真实身份信息时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因涉案商品链接已不存在,原告香娜儿公司放弃了第一、二项及第三项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本院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名称为“樱大芙尼indefinie”,注册号为“17622175”、国际分类号为“3”、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洗发液;

香水;

口红;

指甲油;

眉笔;

成套化妆品;

化妆品;

焗油制剂;

牙膏;

动物用化妆品”的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

该商标由原告于2015年8月7日申请,2017年8月7日核准注册,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8月7日至2027年8月6日。

2018年8月27日,原告经调查发现,淘宝网上一个名为“ciline日本购”、经营人ID号为“ciline0605”的店铺在售卖一种香氛洗发护发产品,该产品瓶贴上印有“indefinie”字样,且该字样系商标性使用,遂对该店铺的行为请义乌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8浙义证民内字第13703号”。

原告认为原告商标合法有效,受商标法保护,该店铺未经原告许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淘宝网对该店铺经营主体的身份信息有审核义务,否则应当对该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经调查发现,淘宝网的经营主体为淘宝公司,该店铺的经营主体为王烨。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1、淘宝公司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不作为买家或是卖家的身份参与买卖行为,故未实施侵权行为。

因商品信息发布或商品交易而发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会员自行承担,淘宝公司不应承担因店铺经营或商品发布、销售而引发的侵权责任。

2、淘宝公司在原告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3、淘宝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原告起诉后,淘宝公司依法履行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对涉嫌侵权的信息予以删除,确认链接已断开,相关商品和服务链接的交易已被终止,淘宝公司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并将上述事实证据予以提交。

4、被诉侵权商品已于原告商标注册前在市场上流通,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故原告无权禁止该使用权人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被告王烨的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烨未答辩。

原告香娜儿公司、被告淘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

被告王烨未到庭也未举证,视为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

原告香娜儿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香娜儿公司提交的证据,均符合三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至于两被告是否侵权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阐述;

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对三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8月7日,香娜儿公司取得了第17622175号“indefinie+樱大芙尼”(上下排列组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香水、口红、指甲油、眉笔、化妆品、洗发液等,有效期至2027年8月6日。

2018年8月27日,香娜儿公司申请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当日,在香娜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庄增明指引下,公证处公证员使用公证处电脑进入www.taobao.com(淘宝网),在搜索框中输入“ciline日本购”进行搜索,点击掌柜名为“ciline0605”的搜索结果,进入该店铺页面,在店铺内搜素“indefinie”,显示1个搜索结果,点击该搜索结果进入商品页面,页面显示商品名称为“日本Indefinie无硅粉色花香氛洗发护发kitty限定套装现货”,售价208,已售1件,交易成功1件,累计评论2,颜色分类为“洗发500ml+护发素500ml”,商品展示图片中显示商品瓶身正面有“indefinie”标识,商品详情中注明品牌:LindenLeaves。

2018年9月10日,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出具(2018)浙义证民内字第13703号公证书。

另认定一,香娜儿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000元及律师费2500元。

另认定二,taobao.com(淘宝网)由淘宝公司注册经营。

王烨确认用户名为“ciline0605”的淘宝店铺由王烨注册经营。

原告确认被控侵权商品信息已不存在。

另认定三,香娜儿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31日,注册资本10万元,经营范围为服装服饰、鞋帽、纺织品、皮革制品、床上用品、箱包、日用百货、饰品、电子产品、五金交电、通讯器材、建材、办公用品、工艺礼品的销售。

原告确认其注册涉案商标后并未在洗护等产品上实际使用涉案商标。

再认定,淘宝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自2013年开始淘宝网上有商品名称中带有“日本indefine洗发水或护发素”的产品在售。

本院认为,香娜儿公司系第17622175号“indefinie+樱大芙尼”(上下排列组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香娜儿公司主张王烨销售的洗护产品瓶贴上使用了“indefine”,与其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故涉案产品属于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洗发液,而被控侵权产品亦属于洗护产品,故属于相同产品。

因此,判断侵权与否的关键在于被控侵权的标识“indefine”与香娜儿公司的涉案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商标的近似比对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的主要部分的比对,同时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本案中,涉案商标由“indefinie”与“樱大芙尼”组合而成,其中“indefinie”并非常用与固定词汇,不易为相关公众所识别,相反,涉案商标的中文部分更易被相关公众所呼叫与识别,因此,虽然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标识“indefinie”,但鉴于该部分并非涉案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也不易将两者混淆,因此,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鉴于原告注册取得涉案商标后并未实际投入使用,涉案商标也未取得相应知名度,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使用行为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综上,香娜儿公司关于涉案产品属于侵权产品以及王烨销售侵权产品的主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故对香娜儿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香娜儿公司放弃了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故对淘宝公司的责任,本院不再评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香娜儿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上海香娜儿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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