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3522号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丽燕,女,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丽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