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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官剑与沈阳市于洪区朴氏斗牛家烧烤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192民初790号
案件名称上官剑与沈阳市于洪区朴氏斗牛家烧烤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官剑;沈阳市于洪区朴氏斗牛家烧烤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790号原告:上官剑,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系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朴氏斗牛家烧烤店,经营场所沈阳市于洪区渤海路32号1门。

经营者:朴海奉,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石佛寺乡立新村2-78。

原告上官剑与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朴氏斗牛家烧烤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官剑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官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官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上官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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