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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旅箱包有限公司与上海耀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蕴崇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3526号之一
案件名称上海爱旅箱包有限公司与上海耀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蕴崇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爱旅箱包有限公司;上海耀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蕴崇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526号之一 原告:上海爱旅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亭谊路998号2幢。

法定代表人:杨海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耀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金龙新街528弄1115号-19。

法定代表人:杨星星,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蕴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2261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官玉成,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旭超、叶瑞瑞,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爱旅箱包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耀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蕴崇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2月18日,原告上海爱旅箱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2月20日,原告上海爱旅箱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上海爱旅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爱旅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爱旅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爱旅箱包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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