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566号 原告:吴芬,女,汉族,1978年8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昭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三堡街道办事处三堡街。
法定代表人:秦延昭。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吴芬与被告徐州昭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吴芬于2019年3月10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芬负担。
原告吴芬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