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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昌与美嘉乐(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美丽加芬(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11民初5382号
案件名称王庆昌与美嘉乐(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美丽加芬(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庆昌;美嘉乐(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美丽加芬(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美嘉乐商业贸易有限公司;寇诗曼嘉化妆品(苏州)有限公司;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云城东路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1民初5382号原告:王庆昌,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娄孟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振学,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嘉乐(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1号A5幢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R。

法定代表人:叶军。

被告:美丽加芬(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1030弄2号4楼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R。

法定代表人:张美玲。

被告:上海美嘉乐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1号A5幢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C。

法定代表人:叶军。

被告:寇诗曼嘉化妆品(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南湖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7。

法定代表人:赵任来。

被告: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1。

法定代表人:倪文玲。

被告: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云城东路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东路509号2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7。

负责人:林凌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昌诉被告美嘉乐(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美丽加芬(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美嘉乐商业贸易有限公司、寇诗曼嘉化妆品(苏州)有限公司、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云城东路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昌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庆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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