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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廖培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1802民初8723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廖培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廖培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802民初872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培生,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培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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