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543号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6532楼(论岘洞,A&A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菲勒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麓苑路51号503房。
法定代表人:刘志华。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菲勒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由“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7万元”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2月26日,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