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执101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顾明,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龙口市芦头镇丰源商店,住所地烟台龙口市南山庄园华府62号商铺-2。
经营者:栾玉莹,女,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龙口市芦头镇丰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执行。
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鲁06民初44号民事判决由龙口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