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辖终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星耕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过境路108号第3幢58、59号。
法定代表人:陈爱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圣科,上海协力(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LC粘合剂技术责任有限公司(ALCTECNOLOGIEADESIVES.R.L.),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都灵省都灵市REUMBERTOI大街1号(TORINO(TO)CORSOREUMBERTOI1)。
法定代表人:BALMAROBERT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樟,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温州市星耕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LC粘合剂技术责任有限公司(ALCTECNOLOGIEADESIVES.R.L.)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初95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星耕公司上诉称:其作为本案一审被告,应由其住所地法院行使管辖权。
故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星耕公司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等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通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通知》的规定,一审法院作为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辖区内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享有跨区域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星耕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同时,本院需要指出,星耕公司在一、二审程序中均委托了执业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其专业知识,应当知晓关于专利案件级别管辖以及跨区域管辖的相关规定,却在两审程序中以相同的理由一再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显无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难避滥用诉讼程序之嫌。
这种做法不仅会增加各方当事人讼累,而且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在今后诉讼中应予特别注意和避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