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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新生代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太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3953号
案件名称东莞新生代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太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新生代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太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953号 原告:东莞新生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塘贝商贸大厦A座华凯大厦212-21。

法定代表人:杨耀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太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彭埠街道红普路759号汇禾禧福汇5号楼903室。

法定代表人:石金梅,经理。

原告东莞新生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太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东莞新生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新生代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新生代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东莞新生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东莞新生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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