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辖终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壁市中粮胶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凤凰山路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685635083P。
法定代表人:马礼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上诉人赤壁市中粮胶辊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8民初64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赤壁市中粮胶辊制造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的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均在湖北省赤壁市,且赤壁市中粮胶辊制造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湖北省赤壁市,故本案应由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鉴于本案被告之一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杭州市滨江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赤壁市中粮胶辊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