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7知民初222号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马建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楚荡,女,汉族。
1984年3月20日生。
户籍地址:湖南省澧县。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楚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钟科见审判员 孙孝明审判员 张秋岚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