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终96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齐富路自编5号588房。
法定代表人:吴泽灿,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泽杰,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雪颖,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登洲,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华区华森化妆品商行,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虹路56号1栋1单元1层3号。
经营者:吴婵卿,女,汉族,1976年3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吴泽杰因与被上诉人成华区华森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8民初4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2月26日,上诉人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吴泽杰共同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吴泽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吴泽杰撤回上诉。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8民初412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吴泽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