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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朱金翠、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3933号
案件名称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朱金翠、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双马塑业有限公司;朱金翠;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933号 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沿江镇上金村。

法定代表人:陈翠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金翠,女,1953年1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路105号海洋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朱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飞,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金翠、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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