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1937号之一原告: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8MA工业用地。
法定代表人:GerardVONGSADY,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润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双龙大道1239号。
法定代表人:董继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受斌,安徽祥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俊峰,安徽祥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联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孙牛路与肥梁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张银堂,该公司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奎,天津创智天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润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肥城联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
被告肥城联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申请称,案外人河北宝源工程橡塑有限公司、泰安现代塑料有限公司已就涉案“地栅和制造地栅的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0315××××.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权利要求1-5、7-9和11-24无效,在权利要求10和25-27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有效。
对此,专利权人提起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和无效审查决定,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肥城联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认为,上述专利权无效和行政诉讼的结果足以影响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权利要求7、18的稳定性和保护范围,故请求对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地栅和制造地栅的方法”(专利号ZL0315××××.1)发明专利,已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审查决定。
而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涉案专利权的法律效力与本案争议的事实具有利害关系,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的审理有实质影响,故被告肥城联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提出的中止审理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