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1民初6419-6422号申请人:赵桂林,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广东本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会区司前镇胜联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步村墟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8。
经营者:麦春荣。
赵桂林诉中山市源益贸易有限公司、新会区司前镇胜联五金制品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桂林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对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埗圩中云龙里路口转入(300米)弗林斯仓库(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步村墟背)的涉嫌侵权产品(水槽、水龙头)进行证据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
本案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要求进行保全的证据存在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诉状及证据材料,申请人已就购买涉嫌侵权产品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
因此,申请人赵桂林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赵桂林的证据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