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76号 原告:桐庐金榜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分水镇武盛街46号弄32号。
法定代表人:徐宽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莹,浙江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爱彼此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2868号4幢109室。
法定代表人:鄢军。
原告桐庐金榜笔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爱彼此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桐庐金榜笔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桐庐金榜笔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