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终27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泽杰,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齐富路自编5号588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DU8B8D。
法定代表人:吴泽灿,董事长。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登洲、季雪颍,浙江锈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雅洁化妆品商店,经营场所: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新中乡港头车站公路边。
经营者:张上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吴泽杰、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雅洁化妆品商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8民初4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一审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向吴泽杰、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87.5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但上诉人吴泽杰、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吴泽杰、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