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民初12号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88号十三层。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运河区明洁眼镜店,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南陈屯乡刘舒庄村北姚庄子市场冷库对过路北。
经营者:刘扬。
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沧州市运河区明洁眼镜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并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交2300元;
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