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243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同心工业区6号。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磊,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威,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鼓楼区马宗福百货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8号玉桥商业广场2E041-043号。
经营者:马宗福。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区马宗福百货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