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101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盼,男,199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