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民终50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歹广辉,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褚福平。
上诉人歹广辉因与被上诉人褚福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一审法院向褚福平邮寄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的地址为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段头镇羊绒园A区,相关文书被他人代签。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按照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本案中,一审法院向褚福平送达开庭传票,既未按照法律规定直接送达,也未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其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褚福平送达,送达地址为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段头镇羊绒园A区,而回执上的签收人非褚福平本人,一审法院在不能证明签收人系褚福平的同住成年家属的情况下即缺席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程序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歹广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