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民终38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濮阳市经济开发区网渔网咖网吧,住所濮阳市振兴路与颐和路交叉口西南角容金国际。
投资人:吴胜男,该网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意超,男,汉族,1983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
法定代表人:黄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濮阳市经济开发区网渔网咖网吧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9民初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濮阳市经济开发区网渔网咖网吧与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濮阳市经济开发区网渔网咖网吧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对濮阳市经济开发区网渔网咖网吧的起诉。
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及濮阳市经济开发区网渔网咖网吧申请撤回上诉,均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9民初13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一审对濮阳市经济开发区网渔网咖网吧的起诉;
准许濮阳市经济开发区网渔网咖网吧撤回二审对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濮阳市经济开发区网渔网咖网吧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