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3325、3326、3328号之一原告:深圳市绎立锐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W。
法定代表人:李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乐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光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9L。
法定代表人:陈国平,董事长。
被告:陈国平,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李秀斌,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郑治国,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李虎,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原告深圳市绎立锐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光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国平、李秀斌、郑治国、李虎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两案、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绎立锐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绎立锐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