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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民初86号
案件名称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雅戈尔北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民初86号原告: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黄美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婧,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苏州雅戈尔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邵洪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鑫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鑫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莫天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涛,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紫玉山庄)与被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雅戈尔集团)、被告苏州雅戈尔北城置业有限公司(简称苏州雅戈尔)、被告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搜房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分别于2018年9月20日、2018年9月29日进行了询问。

紫玉山庄诉称:紫玉山庄对“紫玉”、“PJV紫玉山庄PURPLEJADEVILLAS”等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苏州雅戈尔在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宣传中使用了“雅戈尔紫玉花园”,雅戈尔集团是苏州雅戈尔的控股公司,对此应当知情且从中获益,苏州雅戈尔与雅戈尔集团共同侵犯了紫玉山庄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搜房公司在其网络交易平台“fang.com”上发布了相关楼盘信息,帮助销售楼盘,亦侵犯了紫玉山庄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苏州雅戈尔、雅戈尔集团、搜房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苏州雅戈尔变更其所开发的“雅戈尔紫玉花园”房地产项目名称,苏州雅戈尔、雅戈尔集团撤销所有使用上述名称所作的宣传,搜房公司撤销其网站上所有带有涉案宣传名称的项目信息;

2.苏州雅戈尔赔偿紫玉山庄经济损失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21294.5元;

3.雅戈尔集团、搜房公司对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苏州雅戈尔、雅戈尔集团、搜房公司分别在全国发行的《参考消息》、《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连续三日刊登声明为紫玉山庄消除影响;

5.苏州雅戈尔、雅戈尔集团、搜房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苏州雅戈尔、雅戈尔集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搜房公司不是涉案网站的经营者,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紫玉山庄将其列为本案共同被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以搜房公司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

2.本案应移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搜房公司虽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认为其并非涉案网站经营者,且发布楼盘信息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其非本案适格被告。

经审理查明:紫玉山庄主张搜房公司侵权的证据主要为(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729号公证书,公证时间为2018年1月10日。

根据上述公证书,发布涉案楼盘信息网站“房天下”的网页显示“京I**备17002856”,“版权所有方为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内容。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查询结果,“房天下”网站的备案号为京I**备17002856,主办单位为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审核通过时间为2017年2月4日,网站首页网址为“www.fang.com”。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苏州雅戈尔、雅戈尔集团的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只有搜房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因此,只有搜房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或者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在北京市,本院才具有管辖权。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紫玉山庄于2018年1月10日对搜房公司在“房天下”网站发布涉案楼盘信息的事实进行了公证。

然而公证书的内容表明,“房天下”网站的经营者为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非搜房公司。

虽然紫玉山庄向本院提交了搜房公司ICP备案查询结果等证据,但该查询结果显示审核通过时间为2018年7月20日,晚于前述公证的时间。

紫玉山庄提交的其他材料也无法充分证明其公证时“房天下”的经营者为搜房公司。

因此搜房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紫玉山庄起诉搜房公司缺乏依据,应予驳回。

鉴于在案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涉案侵权行为实施地在北京市,苏州雅戈尔的住所地及其实施涉案侵权行为地均在江苏省,且本案争议金额较高,因此本案应当移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苏州雅戈尔、雅戈尔集团的部分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本案移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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