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6民初13号 -1-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6民初13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1,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2,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澄迈金江精益验光配镜部,经营场所澄迈县金江镇文化北路583号。
经营者:许振照。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雅瑞公司)与被告澄迈金江精益验光配镜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罗南 审判员 王东史 审判员 林芝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苏琳婧 书记员 陈小娜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