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民初104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天,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区欣妍烟酒副食商店。
经营者:乔振香。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区欣妍烟酒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