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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马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106刑初349号
案件名称陈某某、马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某某;马某某;孟凡鹤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辽0106刑初349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任丘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

曾因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1年9月被判有期徒刑六年。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

辩护人王亚丽、高阳,均系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9年2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任丘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

辩护人孔为,系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凡鹤,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于辽宁省法库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法库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孟凡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大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立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底,被告人陈某某租赁沈阳市浑南区罗官屯村一厂房作为仓库,从河北省大量购进假冒嘉实多、壳牌、美孚等品牌的润滑油在此存放,并伙同被告人马某某在沈阳销售。

从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10月2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向沈阳市沈河区大明润滑油经销处销售假冒嘉实多、美孚、壳牌等注册商标的润滑油累计金额1278320元人民币;

从2017年11月19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向沈阳市和平区迪诺汽车配件商行销售假冒嘉实多、美孚、壳牌等注册商标的润滑油累计金额395871元人民币;

从陈某某租用的沈阳市浑南区罗官屯村的仓库内扣押润滑油总计金额为351418元人民币,经鉴定均为假冒嘉实多、美孚、壳牌等注册商标的商品。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已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674191元,未销售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51418元。

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共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润滑油,其中,马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总计人民币606380元。

2017年11月19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被告人孟凡鹤(沈阳市和平区迪诺汽车配件商行经营者)从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处购进假冒嘉实多、美孚、壳牌等注册商标的润滑油,加价销售给沈阳市铁西区赵博士、沈阳市铁西区万里合兴、沈阳市铁西区东盛、沈阳市鑫奔腾、沈阳鑫亨顺、法库县兴远达、法库县周某、辽中县长宏等洗车修配厂,累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97650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陈某某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塔街支行存款人民币192314.9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王亚丽、高阳、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孔为、被告人孟凡鹤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从陈某某、杨某、孟凡鹤处扣押的润滑油、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抓捕经过、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扣押清单、孟凡鹤的销售记录、陈某某、马某的销售账本、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营业执照、鉴定书、审计报告、证人杨某、李某、牛某、庞某、周某、刘某、赵某、孙某1、孙某2、张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孟凡鹤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销售明知时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被告人孟凡鹤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其中被告人陈某某与马某某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孟凡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鉴于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孟凡鹤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均可依法从轻处罚。

鉴于从被告人陈某某仓库内扣押价值351418元的润滑油,故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同时对二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沈阳市浑南区司法局出具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同意马某某纳入社区矫正,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出具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同意孟凡鹤纳入社区矫正,故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21年10月30日止。

公安机关已冻结存款十九万二千三百一十四元九角四分折抵罚金,现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余下罚金款五十万七千六百八十五元零六分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马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马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到沈阳市浑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罚金款已缴纳。

)三、被告人孟凡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孟凡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到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罚金款已缴纳。

)四、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润滑油,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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