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民初68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家威,男,199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家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