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75号之一 原告:温州朗祺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永强大道**。
法定代表人:项伟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捷强五金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红太阳工业原料城A5-619、620、621。
经营者:江敏鸿。
原告温州朗祺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捷强五金电器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温州朗祺五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温州朗祺五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朗祺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温州朗祺五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