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174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青龙,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正定县新房厨卫用具商行,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恒山市场梅山西路**。
经营者:黄新房,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被告:青岛得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王家女姑社区居委会西500米/div>法定代表人:陈振兵,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定县新房厨卫用具商行、被告青岛得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