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15民初1805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金坛支路8号1703户。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宝业保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蓝村药店,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蓝村街道三里村。
负责人:王婷婷,经理。
被告:青岛宝业保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烟青一级路即墨段165号。
法定代表人:于恒全,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明,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宝业保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蓝村药店、青岛宝业保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
2021年4月22日,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