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135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依昂百货店(经营者柴菊芳,女,194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经营场所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依昂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于是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